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科技产业处创建部门:人员机构日期:2017-05-31人气:892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
        第三条 科技成果包括: 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及科学专著;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鉴定和评审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包括以下自然科学领域范围:1、各类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评价;2、科技开发方案的评估评价;3、科技团体的科研实力或完成某项特定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或风险的咨询或评估评价;
       第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2、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3、应用技术的应用价值及维护的条件和前景;4、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九条 申请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1、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 2、完成正式样机、样品等实物研制,性能稳定可靠; 3、经有关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考核,证明可行; 4、技术文件齐全,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有关图纸和用户报告; 5、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2、通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
       3、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观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三至五人,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要讲究实效,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邀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邀请的单位和代表要保证技术上的权威性。
         第十三条 采用通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别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技术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4、成果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鉴定委员会专家。
        第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系部初审后送学校科产处审查、报省教育厅、科技厅批复。鉴定事务工作由系部组织实施,科产处予以配合。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凡符合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在科技成果鉴定前作出可行性分析和决策,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对于鉴定委员会不同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申请单位可重新组织材料以便再次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 理论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的理论性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章 登记和上报
        第十八条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经过省、部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申请申报各种奖励。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由学校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渠道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凡我校为首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报校科产处审查登记,并上交手续齐全的鉴定证书一份备案,并由我校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其他单位为首者,只须交手续齐全的鉴定证书一份报科研产业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研究人员,应根据其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大小,实事求是地明确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和参加人员,按顺序排列,如超过国家规定限额时,则从尾部开始向前删除。
        第二十一条 在报送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将该项成果的科学技术档案材料整理分类,送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和各级领导都要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做出贡献。 1、 科技成果经鉴定、评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信息报告报校科产处,加强成果信息交流; 2、 科产处负责编印科技成果年度汇编,以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3、 对于有普遍应用意义、效果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要争取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计划进行交流、推广; 4、 抓好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实施和开发。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奖励按《科技工作量化及奖励办法》执行。 凡符合国家和教育部、江苏省奖励的科技成果分别按“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国家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和教育部、江苏省有关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申请报奖。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