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来源:科技产业处创建部门:人员机构日期:2017-05-31人气:986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学院教学、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咨询和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2、咨询和评审学院各类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3、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向上级部门推荐学科带头人和骨干。
   4、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方案。
   5、组织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6、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7、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8、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9、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10、完成院领导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 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 人,其人选由党政联席会议通过,院长聘任;下分若干学科组,每个学科组设组长1人,学科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委员尽可能兼顾系、部、处各单位。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学报编辑部。秘书处设在科研产业处,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报编辑部,完成学报论文的选用、编辑和出版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1、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⑴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⑵对高等职业教育有较深刻的认识,了解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学院教育教学现状;
   ⑶有学术专长,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⑷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⑸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部门在兼顾学科比例基础上推荐候选人,并报院党委审批,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室、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增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1、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2、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3、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由秘书处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一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200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