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来源:科技产业处创建部门:人员机构日期:2017-05-31人气:993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时代发展对高职人才的需求,营造学生课外学习、踊跃参加科学实践的氛围,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推动我院学生科技活动的积极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能力培养为目标,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学校倡导与学生自选相结合、课堂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学生科技活动与教师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我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活动宗旨:通过课外的学生科技活动,培养我院学生刻苦钻研、增强能力、勇于创新的精神,树立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勤奋学习、迎接挑战"的良好风气,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更高要求。
                 第二章 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形式
      第四条 科普教育。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进行广泛的科普宣传与教育,激发学生的科技兴趣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文理知识的交叉与渗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术报告、科技讲座。聘请校内外教授、行业或企业专家作学术报告和讲座,组织学生参加学术交流,鼓励学生撰写科技论文,进行学术讨论,营造良好的校园科技创新氛围。
  第六条 课外专题研究。组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根据个人兴趣及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学研究或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
  第七条 科技服务和咨询。组织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与科技开发。协助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有关企业对新技术的消化、吸收。
  第八条 科技发明制作。倡导学生创造性地进行科技小制作、小发明和艺术创作,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主要指:
      1、人文类社会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和文学创作活动; 
      2、 法律、经济和管理等社科类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根据我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需求,设立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科研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部分教授(副教授)及各院(系)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主任组成。指导委员会负责部署、指导、检查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科研处负责指导委员会的常务工作,团委负责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院(系)成立由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与部分教师组成的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十二条 各院(系)聘请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实验(训)指导人员以及校外热心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知名人士,组成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三条 成立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为:
      •  评审(选)学生科技论文报告会论文、学生科技制作展示会作品。
      •  院学生科技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  选拔参加市、省、全国竞赛的项目。
第四章 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设立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科技创新基金),以资助和奖励学生科技活动。
      第十五条 施行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的科研工作基本程序:
      1. 申报 学生参加科技开发与科技制作项目要进行申报,填写《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并由指导教师或推荐人签署意见,各院(系)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
  2. 评审与立项  根据《项目申报表》,由学生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评议项目的新颖性、学术价值、应用前景,包括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确定是否立项。对于立项的项目,可以给予一定的基金资助。
  3. 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应定期向院(系)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院(系)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凡准予立项的项目,其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 验收结题 在规定时间内,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将研究成果提交院学生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未结题项目的主要成员与指导教师,下一年度不得再申请新的课题。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活动基地。各院(系)根据专业特点要创造条件建立学生科技活动基地,向学生开放实验室,为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积极组织、推荐、选拔高水平、高质量的作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形成评选参赛机制。 
      第十八条 实行科技创新证书制度。证书作为学生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资格、资历的证明。
第五章 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基金由学校拨款、个人或社会资助、教师科研经费等渠道筹集,科研处负责经费支出审批。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奖励在组织学生学术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
  2、 奖励学生取得的优秀成果;
  3、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支持经费;
  4、 开展科技竞赛以及组织参加各种有关比赛的必要支出;
  5、 发表文学作品及科技论文等有关费用;
  6、 科普教育、科技讲座、学术报告等必要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严格科技创新基金的开支,指导教师负责保证课题经费完全用于学生科技活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可参照院科技创新基金筹措和使用办法,建立系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每年 12月份进行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总结评比,对做出优异成绩和取得突出成果者给予表彰奖励。以下情况均可申报奖励:
  1、 获国家专利的成果;
  2、 参加市、省、全国竞赛的成果;
  3、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或文学作品;
  4、 在学生科技论文报告会及学生科技制作展示会上受到表彰的论文或成果;
  5、 指导学生取得科技成果的教师。
  第二十四条 成果奖报批程序:
  1、 个人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填写《学生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证明,交由院(系)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查后,报送院指导委员会。
   2、 专家评审 院科研处组织学生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奖励的学生,可授予“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院级科技创新成果可授予“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对指导学生获院级学生科技创新一等奖、地市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的教师,可授予“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生科技创新所取得的成果,每年评选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院(系)。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校学生与指导教师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1、参加国家和省学生科技创新等竞赛活动,对获个人奖项者,按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等级分别计6、4、2、1学分,省级分别计4、3、2、1学分;对获团体奖项者,其主力队员(约30%比例)和一般队员均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学分。
      2、参加市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经学校评审选拔后,对参赛者按一门任选课计2学分,学分成绩按获得全市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等级分别计85、75、65、60分。
      3、 参加本院科技创新竞赛活动,被评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论文或成果,对参赛者按一门任选课计2学分,学科成绩分别计75、65、60分。 
      4、 对于作品获国家专利的学生,按其一门任选课计3学分,学科成绩计80分。 
      5、 同一项目在不同的竞赛中参赛或获奖,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有多个学生合作完成,学生学分计算方法可根据获将情况由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定;
  6、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科技活动所得学分达到6个学分后,不再增加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在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科研工作量(见科研工作管理条例),计入教师年工作总量。
      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师面向全校或全系学生所作的学术报告、科技讲座,酌情给予科研工作量,计入教师年工作总量。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学生学分和教师科研工作量,由院(系)负责统计审查,科研处审核确认,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