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来源:科技产业处创建部门:人员机构日期:2017-05-31人气:952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院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增强我院整体科研实力,并做到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学院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现参照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教育厅和其他院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教科研人员。
第二章    院级科研项目
      第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是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研、科研,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在学院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经费予以资助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研项目。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以下人员:
      1、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管理骨干;
      2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六条  已有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列入本项目的申请范围
      第七条  重点项目,根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为解决学院教育教学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而确定。
      第八条 凡不能纳入学院重点项目,但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列入一般项目的资助范围。既没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又没有纳入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资助范围,作为自研项目。自研项目,不受学院科研经费资助。
      第九条 每年春学期初,院科研主管部门下达当年的科研计划。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申请表》一式五份,经所在单位初选后报送科研产业处。
      第十条 科研产业处对申请书形式及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经学院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科研产业处代表学院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院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的时间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两年。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为2千元,院级一般课题资助经费为1千元。对需特殊加以资助的研究项目,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领导审批,再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提成分配;注意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为启动资金和成果转化奖金两部分。启动资金在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方可使用。成果转化奖金在项目结项后拨付。(祥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应署学院名称。
      第十五条  院科研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分研究报告、软件和论文等。研究报告的结题方式为,在项目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并附主要研究成果,报送科研处,办理鉴定或验收手续;成果为论文的,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上发表。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科研产业处在征询学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院实际,向各基层单位下发下一年度的科研计划选题。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局)或地方各委(厅、局)等下达的各类指令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凡申请纵向科研项目,必须先认真填写相应的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等,经所在单位推荐报送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负责对上报的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等进行形式审查,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直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写出推荐意见后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凡作为主要合作人(前3名),参加企事业单位申报纵向合作科研项目,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到科研产业处备案。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时间,由科研产业处提前通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将统一纳入院科研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必须按计划要求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按时上报进度报告,如期结题,保证计划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如需修改、变更或中止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科研产业处审查,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凭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方能修改、变更或中止。
      第二十三条  凡是无故中止或延期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汇入我院后,项目负责人须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手册,由财务处负责登记编号,经费开始启用。经费使用执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研产业处,按有关规定办理鉴定或验收等结题手续,并将有关结题资料送科研产业处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需申报专利或评奖时,应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课题验收和论文评奖等,应统一通过科研产业处签章办理。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科研产业处代表学院统一对外签定各类技术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受理项目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除须签定技术合同外,还要与科研处签定责任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负有直接责任,严格履行合同。项目确需调整和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科研产业处提交委托方项目变更文字说明。
     第三十一条  根据规定要求,签定各类技术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科技部监制的全国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其他各类合同文本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经科研处签章后,需经主管机关认定、登记方可生效,有关的合同认定登记费、合同贴花税由项目组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终止合同造成较大损失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科研产业处正式签定的各类技术合同项目,将统一纳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并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十五条  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在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须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手册,由财务处负责登记编号,经费开始启用。经费使用执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规定。
      第三十六条  科研产业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为到款后的项目合同办理减免税手续,经主管机关核定税额,由项目组依法纳税。
      第三十七条  由于项目委托方的原因,项目经费未能按合同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项目委托方联系,出具变更文字说明,并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成果需申报专利或请奖时,应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三十九条  科研合同、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应统一通过科研产业处签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产业处。
                                                            
                                                                                  2006年7月30日